来源|奉新政法
2020年11月9日傍晚,江西奉新石溪派出所接到村民袁某清(女)报警,称其曾经被人实施猥亵。接到报警后,民警立即出警,并根据报警人提供的信息,开展调查取证工作,并连夜将嫌疑人唐某明传唤至派出所。
据查:10月28日,袁某清在邻居家外墙上看见写有侮辱自己的毛笔字,她高度怀疑是曾经占她便宜而未得逞的邻居唐某明所为。
原来,今年5月,唐某明以帮袁某清做茶叶为由,去到袁某清家中。在帮袁某清做完茶叶后,唐某明要求在袁某清家中过夜并和其发生关系。袁某清表示明确拒绝,并要求唐某明立即离开。唐某明非但不听,还从背后抱住袁某清,对袁某清实施猥亵。袁某清威胁要报警后,唐某明才松手并离开。此后,唐某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石溪派出所依法对唐某明(男,58岁,奉新县石溪办事处桃源村人)行政拘留五日,现已送至奉新县拘留所执行。
普法知识
猥亵罪只指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,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,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。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,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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